[b]第一章 总则[/b]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经共青团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批准,为实现学生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四川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必须以促进校园文明建设为目的,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提高综合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健康向上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处)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执行机构为四川理工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在院学生会下设社团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学生社团具体业务由相关系、处、部归口指导。
第五条 院学生会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以大学生素质拓展为主线,以“服务、协调、引导、监督”为宗旨,积极组织、协调各学生社团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以推进素质教育,丰富和繁荣校园文化,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
[b]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b]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学生会审核,报院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成立社团的,学院坚决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并使用"四川理工学院XXX学生社团/协会"字样,同一名称或性质的学生社团只能成立一个;
3、成立的学生社团须有至少一名指导老师负责日常管理或业务指导,指导老师必须是院内有一定威望并热衷于学生社团工作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八条 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学生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总则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院学生会在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审批。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学生社团”筹备期。筹备期间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筹备机构、临时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筹备期结束后,拟成立的学生社团将筹备情况书面报告院学生会,院学生会审查后报院团委,院团委应当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学生社团正式成立的决定并由院学生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院团委的批准决定,院学生会应于一周之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新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成立学生社团:
1、拟成立的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违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在申请成立期间弄虚作假;
5、筹备期限已满,报名人数不足二十人;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b]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b]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3、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5、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做出一般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监督,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罢免或被撤职的;
3、对曾经领导的学生社团自动解散或被取缔承担主要责任的;
4、对所领导社团被责令整顿负主要责任的;
5、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6、已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负责人的;
7、有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b]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b]
第十八条 具有四川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愿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有权对所属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本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所属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所属社团的各项合法活动,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成员义务。
[b]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物管理[/b]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接受的奖励、劳务报酬和社会赞助等。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每人每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人进行专人管理,使用经费时,必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具体经费管理以院学生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入帐,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票据、凭证。院团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账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学生社团的财产,不得在学生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将获赠经费上交学院财务统一代管。同时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院学生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负责组织院学生会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b]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b]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会名称、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通过院学生会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院学生会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不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该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学生会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向院团委呈送书面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院学生会应当在批准后1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b]第七章 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b]
第三十三条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对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奖惩及对学生社团进行档案管理;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对学生社团的财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年度注册。
1、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均要向院团委申请年度注册,注册时需提交经院学生会审核的财务报告、财物清单、学生社团全年活动开展情况,指导教师意见等;
2、以上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
3、凡超过1年没有申请年度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院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留学生、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及其他涉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非工作研讨会、在院内跨学生社团、跨校区的活动);
4、邀请校外人员在院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6、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向院学生会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院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院学生会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如确有需要,必须向院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印制。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照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学生社团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冒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刊物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将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可勒令解散。
[b]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b]
第四十四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四十五条 “优秀学生社团”按全院学生社团总数的10%评比,由院学生会在对学生社团测评基础上,提出推荐评优名单并公示,报院团委审核批准予以表彰。 “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由学生社团提出推荐名单,报院学生会审查并统一公示,由院团委核批并表彰。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含部门负责人)纳入“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范围,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评选,每个学生社团1-2人;学生社团成员纳入“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定范围,按优秀团员条件评选,每个学生社团2-4人。学生社团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含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要填写《学生社团干部考核表》,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送所在系,一份留团委存档,作为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毕业时装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评定的等级与标准:
(一)、合格社团
1、活动范围、内容与本社团性质、章程相符;
2、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4、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5、积极开展活动,每年有2次(含2次)以上开放性的大型活动,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6、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并深受学生欢迎;
7、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8、参加院团委及院学生会会议无无故缺席;
9、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10、无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情形。
(二)、不合格社团
1、不能达到合格社团要求;
2、有被院团委或学院其他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优秀社团
除具有合格社团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全体会员参加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活动每学年在3次(含3次)以上;
2、专业性学生社团每学年必须有2篇(含2篇)以上科研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3、在对外活动中学生社团或其社团成员在该学年内为学院争得荣誉或获得市级以上表彰者;
第四十八条 为发挥骨干学生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团委对“优秀学生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扶持,在活动经费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九条 院团委有权责令不合格社团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视其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校规校纪的;
2、背弃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4、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的;
5、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b]第九章 附则[/b]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
2004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经共青团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批准,为实现学生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四川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必须以促进校园文明建设为目的,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提高综合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健康向上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处)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执行机构为四川理工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在院学生会下设社团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学生社团具体业务由相关系、处、部归口指导。
第五条 院学生会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以大学生素质拓展为主线,以“服务、协调、引导、监督”为宗旨,积极组织、协调各学生社团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以推进素质教育,丰富和繁荣校园文化,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
[b]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b]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学生会审核,报院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成立社团的,学院坚决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并使用"四川理工学院XXX学生社团/协会"字样,同一名称或性质的学生社团只能成立一个;
3、成立的学生社团须有至少一名指导老师负责日常管理或业务指导,指导老师必须是院内有一定威望并热衷于学生社团工作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八条 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学生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总则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院学生会在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审批。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学生社团”筹备期。筹备期间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筹备机构、临时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筹备期结束后,拟成立的学生社团将筹备情况书面报告院学生会,院学生会审查后报院团委,院团委应当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学生社团正式成立的决定并由院学生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院团委的批准决定,院学生会应于一周之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新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成立学生社团:
1、拟成立的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违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在申请成立期间弄虚作假;
5、筹备期限已满,报名人数不足二十人;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b]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b]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3、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5、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做出一般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监督,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罢免或被撤职的;
3、对曾经领导的学生社团自动解散或被取缔承担主要责任的;
4、对所领导社团被责令整顿负主要责任的;
5、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6、已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负责人的;
7、有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b]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b]
第十八条 具有四川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愿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有权对所属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本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所属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所属社团的各项合法活动,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成员义务。
[b]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物管理[/b]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接受的奖励、劳务报酬和社会赞助等。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每人每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人进行专人管理,使用经费时,必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具体经费管理以院学生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入帐,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票据、凭证。院团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账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学生社团的财产,不得在学生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将获赠经费上交学院财务统一代管。同时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院学生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负责组织院学生会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b]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b]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会名称、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通过院学生会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院学生会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不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该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学生会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向院团委呈送书面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院学生会应当在批准后1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b]第七章 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b]
第三十三条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对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奖惩及对学生社团进行档案管理;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对学生社团的财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年度注册。
1、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均要向院团委申请年度注册,注册时需提交经院学生会审核的财务报告、财物清单、学生社团全年活动开展情况,指导教师意见等;
2、以上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
3、凡超过1年没有申请年度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院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留学生、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及其他涉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非工作研讨会、在院内跨学生社团、跨校区的活动);
4、邀请校外人员在院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6、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向院学生会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院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院学生会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如确有需要,必须向院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印制。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照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学生社团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冒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刊物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将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可勒令解散。
[b]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b]
第四十四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四十五条 “优秀学生社团”按全院学生社团总数的10%评比,由院学生会在对学生社团测评基础上,提出推荐评优名单并公示,报院团委审核批准予以表彰。 “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由学生社团提出推荐名单,报院学生会审查并统一公示,由院团委核批并表彰。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含部门负责人)纳入“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范围,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评选,每个学生社团1-2人;学生社团成员纳入“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定范围,按优秀团员条件评选,每个学生社团2-4人。学生社团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含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要填写《学生社团干部考核表》,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送所在系,一份留团委存档,作为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毕业时装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评定的等级与标准:
(一)、合格社团
1、活动范围、内容与本社团性质、章程相符;
2、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4、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5、积极开展活动,每年有2次(含2次)以上开放性的大型活动,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6、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并深受学生欢迎;
7、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8、参加院团委及院学生会会议无无故缺席;
9、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10、无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情形。
(二)、不合格社团
1、不能达到合格社团要求;
2、有被院团委或学院其他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优秀社团
除具有合格社团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全体会员参加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活动每学年在3次(含3次)以上;
2、专业性学生社团每学年必须有2篇(含2篇)以上科研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3、在对外活动中学生社团或其社团成员在该学年内为学院争得荣誉或获得市级以上表彰者;
第四十八条 为发挥骨干学生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团委对“优秀学生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扶持,在活动经费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九条 院团委有权责令不合格社团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视其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校规校纪的;
2、背弃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4、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的;
5、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b]第九章 附则[/b]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
20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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