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教师授课资格制度
为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保证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四川理工学院教师授课资格制度》。
一、教师授课资格
取得本科教师授课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00年以前(含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
科)毕业,具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1982年前毕业的本科生除外),且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2、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以教师资格分配来院的本科毕业生,具有毕业证、学位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音乐、体育、美术教师具有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和外语四级合格证书(音乐、体育、美术教师具有三级合格证书),经过一年见习助课期,且考核、试讲合格(体育、外语教师因教学需要可缩短助课期,但需三次试讲合格后方能提前上课)。
3、以教师资格分配来院的毕业研究生,须承担半年的助课
工作,且考核、试讲合格。
4、1990年以前(含1990年)毕业的成教本科生,具有15年高校教龄,并取得副教授资格5年以上。
5、调入我院任高校教师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经过半年的助课工作,且考核、试讲合格。
6、因教学需要聘请的非教师系列专家或外聘专家,须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美术、音乐等技能性课程的教师授课资格可适当放宽,但需经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取得专科教师授课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校教龄5年以上,并取得讲师以上(含讲师)资格者,可获得本科实验课程、师范技能性课程和专科教师授课资格。
2、2002年及2002年前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属教师编制,作为主讲教师已承担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良好,可继续承担专科教学工作。但两年后仍不能达到我院高校教师资格者,将取消其授课资格。
二、教师授课资格认定
1、教师授课资格的认定,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教研室审查,系部审核、教务处与人事处审定,院教学委员会审批。
2、某门课程授课资格的取得,须通过由系、部组织的三次以上严格试讲,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3、凡未获得我院教师授课资格的人员,不能安排上课。
4、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我院的发展实际,学院将在一定时间内对本制度作适当修订。
5、本制度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川理工学院
2004年5月11
为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保证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四川理工学院教师授课资格制度》。
一、教师授课资格
取得本科教师授课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00年以前(含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
科)毕业,具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1982年前毕业的本科生除外),且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2、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以教师资格分配来院的本科毕业生,具有毕业证、学位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音乐、体育、美术教师具有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和外语四级合格证书(音乐、体育、美术教师具有三级合格证书),经过一年见习助课期,且考核、试讲合格(体育、外语教师因教学需要可缩短助课期,但需三次试讲合格后方能提前上课)。
3、以教师资格分配来院的毕业研究生,须承担半年的助课
工作,且考核、试讲合格。
4、1990年以前(含1990年)毕业的成教本科生,具有15年高校教龄,并取得副教授资格5年以上。
5、调入我院任高校教师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经过半年的助课工作,且考核、试讲合格。
6、因教学需要聘请的非教师系列专家或外聘专家,须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美术、音乐等技能性课程的教师授课资格可适当放宽,但需经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取得专科教师授课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校教龄5年以上,并取得讲师以上(含讲师)资格者,可获得本科实验课程、师范技能性课程和专科教师授课资格。
2、2002年及2002年前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属教师编制,作为主讲教师已承担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良好,可继续承担专科教学工作。但两年后仍不能达到我院高校教师资格者,将取消其授课资格。
二、教师授课资格认定
1、教师授课资格的认定,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教研室审查,系部审核、教务处与人事处审定,院教学委员会审批。
2、某门课程授课资格的取得,须通过由系、部组织的三次以上严格试讲,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3、凡未获得我院教师授课资格的人员,不能安排上课。
4、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我院的发展实际,学院将在一定时间内对本制度作适当修订。
5、本制度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川理工学院
2004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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